于印发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美食文化节食品安全保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14 浏览次数:142

监发〔202351

 

关于印发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美食文化节食品安全保障安排的通知

 

市场监管所,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机关相关股、室、局、中心:

现将《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美食文化节食品安全保障安排》印发给你,请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9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9日印发 

 

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

美食文化节食品安全保障安排

 

    为有效地保障2023611-18日期间举行的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美食文化节期间食品安全,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特作出如下安排:

一、组织领导

 长:王化成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组长:孙长青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刘晓华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张学靖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副局长

孙凤君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大队长

 员: 明超  办公室 主任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孟凡悦  综合协调与应急管理股 股长

   食品生产监管股(兼食品经营监管股)负责人

白海明  消费环境建设股(投诉举报中心)股长

孙贵奇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尹海洋  旗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副大队长

杜新臣  城区市场监管所  所长

二、巡查范围及人员安排

(一)巡查范围

奈曼旗第五届“金沙之城·品味奈曼”美食文化节活动现场。

(二)人员安排

2023611-18日期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区市场监管所每日至少安排两名执法人员携带执法文书、取证工具、保障工作记录表格、采样工具、快速检测仪器设备等提前进驻活动现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2、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4、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贮存食品的工具、用具、容器和设备应无毒、无害,并保持清洁卫生;

6销售食品应使用售货工具,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

7、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按规定时限保留。

二)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除应当符合食品摊贩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店铺或者亭、棚、车、台等设施,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

2、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等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3、使用的餐饮具做到彻底清洗、消毒。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4、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在食品经营现场存放;

5、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首饰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三)从业人员要求:

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经营活动。

(四)食品摊贩和小餐饮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及婴幼儿配方食品;

2、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经营的食品。

(五)食品摊贩和小餐饮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现场制作乳制品、冷荤食品、裱花蛋糕和生食水产品;

3、使用天然含有有毒成分的植物、动物制作食品;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5、使用防腐剂、亚硝酸盐制售食品;

6、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7、进行网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工作职责

活动期间,实行事前监督与现场驻守监督并举,要求食品监管人员在活动开始前一天即开始对食品经营单位每天至少监督检查一次。明确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时留存检查记录,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或整改要求,严重者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及时报告。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启动应急响应

食品经营者一旦初判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相关食品经营者应在2小时之内向旗食药安委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人员进行排查;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规定向奈曼旗人民政府和通辽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根据《奈曼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奈曼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奈政办字﹝202072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Ⅰ级、Ⅱ级、Ⅲ级事故标准的,需分别报请相应级别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确认,并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前期处置工作;达到Ⅳ级事故标准需奈曼旗人民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奈曼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奈曼旗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奈曼旗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开展应急处置

一是加强病员救治。指挥部及时协调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开展救治,做好就诊人数、住院人数等统计工作,做好病人家属的情绪安抚工作。

二是迅速控制问题食品。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的可疑问题食品和原料、工具、场地等依法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或销毁问题食品,遏制危害扩大。对事故现场、涉事食品、相关设备和有关证据进行控制。

三是及时报告涉事信息。指挥部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指挥部对跨区域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相互做好信息沟通。

四是全力维护社会稳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心理疏导,防止群众产生过激情绪或者被人蛊惑煽动,确保社会稳定。

五是做好善后处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的消极影响;对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严肃追究责任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防范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要求,终止应急响应。及时开展评估,写出总结报告。

六、值班要求

活动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巡查人员负责当日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移动电话要保证24小时开机,遇到突发情况,要及时向旗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对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造成贻误突发事件处置时机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将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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