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示

发布日期:2023-05-29 浏览次数:114

经我中心认真核实奈曼旗房权证字第247号房屋所有权档案,证实2006年10月20日倪金华将房屋已出售给魏庆午,当时房屋所有权已办理转移登记,但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移,因倪金华及其爱人都已亡故,有隐形继承人或有异议,于6月16日之前提出,现予于公告,公告到期后无异议,我中心将土地使用权转移至魏庆午名下。

联系方式:0475-4221004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权利人

不动产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面积

用途

备注

倪金华

土地

奈曼旗青龙路西、振兴街北

土地证号:奈国用(2004)字第2040209号

房屋面积:35.37㎡

 

商业

出卖人:倪金华

买受人:魏庆午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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