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级---解读:关于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公告》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2023-05-30 浏览次数:81

一、总体目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要求

1、在全旗范围内,以"十二五"末农业灌溉机电井数量为控制基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新增农业灌溉机电井,原则上每新增一眼机电井的同时至少封闭一眼机电井;因机电井余砂、塌陷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更新机电井的除外,但更新机电井必须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2、全面实行地下水"五控"制度,即: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地下水用途控制、地下水水质控制、农业灌溉机电井数量控制。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或安装设施设备,确需建设的,提出取水申请需经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将依法追究取水单位和个人及施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

4、农业灌溉应当采用滴灌、喷灌等高效节水技术。单位和个人申请新装用电设施或增容用电用于取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的,应当向供电部门提供取水许可证或取水审批文件,否则供电部门不得供电。

5、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不可更新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应当作为战略储备或应急水源。除经批准的应急生活用水、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地热水外,禁止开采。

6、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

7、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新增农业灌溉机电井等行为的日常监督,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凿井取水行为应及时制止,对已经发生违规取水行为责令限期封闭违规取水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封闭;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8、旗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要多措并举、加强协作,重点抓好辖区内的农业灌溉禁采工作。对蓄意扰乱正常工作和谩骂围攻、殴打滋事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9、旗水务局联合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全旗范围内违规新增农业灌溉机电井进行全面排查,接受社会群众举报,对举报人姓名、身份等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举报电话:0475-4213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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