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卫健字〔2023〕67号
关于印发《奈曼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委机关各股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推进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根据《通辽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试行)》文件要求,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了《奈曼旗市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奈曼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奈曼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2日
附件
奈曼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
清单管理制度
为深化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旗工作实际,制定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
一、总体要求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旗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要求,在卫生健康领域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全部监管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构建全市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监管体系,做到“清单之外无监管”。按照监管事项风险程度,明确重点监管事项和一般监管事项,实行差异化监管。
二、依法编制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一)明确编制责任。旗卫生健康委依法编制全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委机关各股室、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从本级权责清单中增加重点监管事项。
(二)统一编制要求。重点监管事项清单应当逐项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实施层级、检查依据等基本要素。本级编制的清单要素不得超出上级清单要素范围,确保监管要素统一规范。
(三)动态调整清单。要紧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进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调整,动态调整重点监管事项清单。上级清单作出动态调整的,本清单要及时相应调整。
三、依照清单实施重点监管
(一)明确重点监管事项范围。全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领域的公共场所、集中供水单位、学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采供血机构、有放射诊疗设备的医疗机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机构及人员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依法依规进行重点监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规范,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监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做到检查单位全覆盖、检查项目全覆盖、检查要素全覆盖。
(三)严格规范现场检查程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按照工作规范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要充分了解被监管单位许可、处罚等基本情况,掌握检查具体内容。现场检查时通过文字、音频像等方式,全面、系统、规范记录检查全过程。
附件:奈曼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附件
奈曼旗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实施层级 |
监督依据 |
1 |
公共场所卫生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顾客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情况;卫生监测情况。 |
游泳场所、住宿场所、美容美发场所、沐浴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2 |
生活饮用水检查 |
供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
集中供水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采样 化验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
3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检查 |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过程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和包装标识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71条,第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58条第1款、第2款,第126条第1款,第2款。 |
4 |
放射卫生检查 |
放射诊疗许可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资质、放射工作人员体检情况、放射诊疗设备年度检测、放射场所的制度情况。 |
有放射诊疗设备的医疗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
5 |
传染病监督检查 |
消毒产品生产、疫苗、预防接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医疗废物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
6 |
学校卫生检查 |
各类制度预案的建立、落实及演练情况;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
学校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中小学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 |
7 |
托幼机构卫生检查 |
落实传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医务室(保健室)设置及运行情况;新入园儿童健康检查及健康档案建立情况;教职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 |
托幼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消毒管理办法》。 |
8 |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 |
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防护;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
9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 |
按照资质认可范围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情况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10 |
血液安全检查 |
采供血监管 |
采供血机构及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供血浆者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
11 |
医疗卫生服务监管 |
对非法行医的监管、对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的执业行为监管、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管 |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旗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处方管理办法》、《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护士条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医疗联合体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