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奈政字〔2023〕33号

发布日期:2023-05-23 浏览次数:91

奈曼旗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 奈政字〔2023〕33号

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六号农场管委会,大沁他拉街道办事处,通辽奈曼工业园区管委会,旗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统计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20〕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部门、工业园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推进基层统计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17号)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经济运行调度的通知》(通政办字〔2022〕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旗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更好服务于全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旗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职责

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统计制度,按照通辽市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考核要求,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职责,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统计指标数据收集、审核、汇总和把关工作。要着力夯实统计工作基础,建立、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部门统计数据来源有据;要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做到部门统计调查工作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要求;要研究调查取得的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尤其是涉及到考核评价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指标,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有效的方式进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做到部门数据真实可靠,并及时向旗统计局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同时,各部门要注重沟通协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与旗统计局加强横向联系,业务上沟通好、数据上衔接好;要与区市两级主管部门加强纵向沟通协调,根据各项考核、评估审核要求,确保数据一致。

以下部门单位需要在下一年度3月15日前及时将本部门上一年度统计上报数据报送旗统计局。

旗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全旗行政区划面积、耕地面积、灌溉面积,分乡镇到村。

旗公安局:负责提供全旗户籍户数、户籍人口,分乡镇。

旗财政局:负责提供旗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教育支出、科学技术支出、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农林水支出。

旗人民银行:负责提供全旗年末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包括: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年末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

旗农牧局:负责提供全旗高标准农田面积、“三品一标”农产品、“三品一标”农产品基地面积、设施水产养殖占地面积(水面)、水产品产量,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涉农产业园区个数。

旗交通局:负责提供全旗公路里程,其中包含高速公路里程。

旗联通、移动、电信:负责提供固定电话用户(联通数 电信数)、移动电话用户(移动数 联通数 电信数)、互联网宽带接入用户(移动数 联通数 电信数)。

旗教体局:负责分乡镇提供全旗幼儿园、托儿所、普通中小学校、普通中学专任教师、小学专任教师、普通中学在校学生、小学在校学生数据,体育场馆、农村义务教育专任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比例数据。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全旗全年专利授权数。

旗文旅局:负责提供全旗全年接待游客人次,旅游综合收入、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剧场、影剧院、公共图书馆、图书馆藏书、艺术表演团体数据。

旗卫健委:负责提供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包含旗直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院、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个数。医疗卫生机构床位个数包含医院床位个数、基层卫生机构床位、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床位个数、全旗医疗卫生机构在岗职工人数、卫生技术人员,其中:执业(助理)医师人数、注册护士人数、药师(士)、技师(士)数据。

旗民政局:负责提供全旗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提供住宿的民政服务机构床位、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户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数(包括三无人员)。农村定期救济户数、农村牧区居民定期救济人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分乡镇数据,全旗居民登记结婚、离婚情况,全旗收养性福利单位个数,其中:床位数、入住人数,职工人数。

旗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分乡镇提供全旗全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

旗医保局:负责分乡镇提供全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

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全旗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

旗人社局人力资源和就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全旗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率。

旗林草局:负责提供全旗森林面积、自然保护区面积(10个保护区)、草原综合植被覆盖度。

旗住建局:负责提供全旗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旗水务局:负责提供全旗耕地灌溉面积,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旗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污水处理率,其中包含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旗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提供城关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旗邮政局:负责提供邮政行业总量、邮政行业收入、邮政寄递业务量、邮政寄递业务收入。

二、规范部门统计管理机制

按照部门统计工作在旗统计部门指导下的归口管理原则,全面落实《关于加强部门协作提高统计质量强化经济运行调度的通知》(通政办字〔2022〕5号)要求,落实好统计部门与发改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工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发改、工信、环境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农牧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商务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住建部门沟通协作机制,统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编制、民政部门沟通协作机制共7个沟通协作机制,厘清职责、密切配合,扎实高效推进大统计工作开展,努力建立“分工合理、管理规范、优势互补、信息共享”的统计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部门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接受旗统计局的统一管理。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必须报旗统计局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取得旗统计局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凡已有符合要求的统计资料,不得向基层重复布置调查任务。

(二)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送制度。各部门单位每年3月15日前,要依法向旗统计局提供本部门包括国民经济核算、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统计年鉴、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等所需的基本统计资料。为保证统计数据的高度一致性,各部门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部门、本行业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资料时,要同时抄送旗统计局备案。同时,建立旗统计局与部门统计的数据交换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三)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为确保全旗重要宏观经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防止出现重复发布、擅自发布以及相同指标数据不一致等混乱现象,凡反映全旗总体情况的综合性统计数据及旗统计局调查收集的统计数据,除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统计局明确规定由国家、自治区、通辽市统计局统一发布的外,均由旗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其他部门和单位无权对外发布。各部门在公布本部门统计数据前,应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送旗统计局备案,必须做到与旗统计局发布的相关资料核对一致,同时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

三、提升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水平

基本单位名录库是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户口”,覆盖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标识、主要属性、基本状态和主要经济指标;是加强和改善宏观管理、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结构、编制预算、规范税源和城镇建设等的重要依据;建立和完善上下协调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对提高政府行政管理效率、降低政府运行成本、避免重复建设、改善投资和招商引资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旗委编办、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的重大意义。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与旗统计局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辖区内新增、变更、注销单位的相关数据材料。各调查单位年报要保证每年在3月10日前完成网上填报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街道)要将“四上”(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入退库工作纳入每周的维护更新工作。统计人员要认真修改审核差错信息,确保达到“日清月结”的工作要求,同时各地要将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更新工作延伸至嘎查村(社区),组织嘎查村(社区)对辖区内单位新增、变更、注销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与部门导入的数据进行核实无误后,登录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直接维护更新名录库数据,为全旗各类普查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加强对部门和基层统计的监督指导和跟踪考核

(一)旗统计执法人员要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督促部门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强化统计基础,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严肃责任追究制,对不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或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重要统计数据前未经评估,造成社会影响和损失的相关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将在年末实绩考核中严格落实旗直部门和苏木乡镇场(街道)统计工作规范化考核管理办法,持续对部门和基层统计工作进行跟踪考核。

(四)旗统计局要定期对各部门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和统计法律法规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

五、强化部门和基层统计组织领导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部门统计资料是各级各部门制定方针政策和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来源,是国民经济核算的重要基础依据,是考核县域经济和评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提高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部门要从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对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建立工作长效机制,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部门统计在政府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更准确地为旗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一)加强工作组织领导。各部门都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统计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真正做到统计工作有人管有人抓,确保本部门的统计工作扎实开展,确保数据质量。对涉及推动高质量发展考核及经济运行研判的单位,统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

(二)配备统计人员。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建立健全内设统计机构,明确责任股室和责任人,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全面承担起本系统、全行业的统计任务。旗统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统计人员的建档管理,各部门也要在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向旗统计局报送分管领导和统计人员信息,对统计人员进行调整的,要在调整后10日内向旗统计局报备。

(三)建立部门责任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统计工作组织和统计结果负总责;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对上报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报送的统计数据,必须认真把关,并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认可。

(四)各尽其职各负其责。旗统计局是政府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全旗国民经济核算、各项统计报表、统计调查、大型普查、县域经济运行监测等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对统计综合数据的管理和发布,负责向旗委、旗政府提供统计信息服务,开展统计咨询。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积极支持旗统计局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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