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下列事项予以公告:
申请人魏庆午于2006年10月24日在倪金华处购买商业楼房一处,坐落于奈曼旗大镇38号规划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奈房权字第247号,房屋所有权证已经过户完毕,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因倪金华夫妇已经去世且无子女,已无法到场办理过户手续。依据相关规定,我中心对此事项予以公告,公告期满(2023年05月22日至2023年06月12日)后无异议,我中心将为申请人魏庆午办理此不动产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
奈曼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