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2 浏览次数:106

为了规范出版物发行单位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开展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国新出发电〔2023〕13号)精神,现就2023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验范围

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为2023年之前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发行单位,2023年新设立的发行单位无需参加此次年检。请各单位及时查验本机构的发证日期,避免错过年度核验。

二、核验时间和地点

(一)核验起止时间:2023年5月12日至2023年5月26日。

(二)核验材料提交地点:奈曼旗青龙山路东,辽河大街北蒙东5G智慧产业园内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3楼综合窗口。

三、核验内容

(一)核查发行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的行为;

(二)核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核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加注“网络发行”字样,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是否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

四、核验程序

本次年度核验采取线上预审和线下办理的方式进行,参加核验的单位在网上提交信息并打印申请表格后,在线下提交申请材料。

(一)网上预审

申请单位登录《全国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系统》(http://111.203.109.223:8055/login),填写提交并打印《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登录账号: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密码:各发行单位之前已经自行设定,忘记密码请与我局联系。)

(二)线下办理

通过网上预审的各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2023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

2.发行单位自查报告(附件附后)

3.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还应提供备案回执复印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的截屏复印件(其中,获得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暂不需要提供网络发行备案材料)。

五、核验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对符合准入资格条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记录,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单位,准予通过核验。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发行单位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发行单位,未按要求备案或未在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5.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核验材料的;

6.报送的核验材料经查与事实不符的;

7. 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暂缓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应认真整改,待问题解决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暂缓年度核验期满,按本通知规定重新进行年度核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1.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无明显整改效果的;

2.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逾期未改正的。

未通过年度核验的发行单位,不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及其他相关资质。

六、注意事项

对部分发行单位自行塑封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因塑封证件无法签注核验信息,本次年度核验将统一收回并重新发放,为方便工作,今后请各发行单位切勿将证件自行塑封。

联系人:邓志超

联系电话:0475-4455085

附件:发行单位自查报告

 

 


         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5月12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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