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对上述人员开展免费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培训时间及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答:对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在岗“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不裁员和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毕业年度(毕业当年1月1日-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且未登记为失业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对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对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开展以顺利回归社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按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答: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答: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答: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颁布的新职业(工种)和自治区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专项能力培训人员职业(工种)以及盟市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
答:自治区公布了217个重点产业需求目录,目录中职业(工种)分为A、B、C三类,A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26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800元;B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200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1300元;C类职业(工种)基本培训课时不少于56课时,每人每次基准培训补贴600元。达到基本课时及以上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基准培训补贴+超出课时部分补贴。未达到基本培训课时的,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补贴,但课时标准不得少于56课时。
答: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可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育婴员、保育员作为急需紧缺职业(工种),不受地域、户籍、年龄、缴纳社保限制,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符合条件可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申请。
答:培训补贴按照“谁垫付、谁申领”的原则支付,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政策申办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原件或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
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还应提供初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代为申请协议。
答:职业培训机构为去产能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申请补贴资金应向委托培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相关行业部门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等。
答: 企业、培训机构、个人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进行支付。对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请或直补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对个人申请的培训补贴或生活费补贴资金,按规定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或个人信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