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E000-tlsz/2023-00060
发文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 题: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辽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通政办发〔2023〕15号
成文日期:2023-04-25 17:52
发布日期:2023-04-26 17:47
主题分类:其他
主 题 词: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内容概述: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辽市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权责清单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范和优化行政职权运行,促进法治政府、廉政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对象,包括全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部门单位,有关中区直机关(以下统称实施机构)公布运行的权责清单。
第三条 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各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各级实施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四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权责清单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应当制定权责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一个具体的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承办权责清单有关调整、管理事宜,明确权责清单管理岗位职责并指定专人承办相关事务。
第五条 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市本级实施机构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工作,对市本级行政权力实施机构的动态调整申请进行审核。
市司法局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二章 编制及公布
第六条 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应当对权责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并编制权责清单,权责清单内容包括部门编码、权力名称、权力类别、权力主体、设定依据、运行流程图、责任主体、责任事项及依据、追责情形及依据等。
第七条 对编制公布后的权责清单,采取由行政权力实施机构主动发起动态调整、市人民政府组织集中调整两种方式与行政权力进行对应衔接。
权责清单集中调整编制完成后,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进行审核,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编制完成后,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进行审核并报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拟调整部门分管市长签批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权责清单公布时应当由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会同市本级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同步在内蒙古政务服务网推送。
权责清单采取通知形式进行公布。
第三章 动态调整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因机构改革行政机关职能职责调整,相应增加的;
(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关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取消: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实施依据新立、修订、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
(三)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将没有权力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关的职权事项应当下放管理层级:
(一)因法律、法律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下放管理层级的;
(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
(三)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下级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四)其他应当下放管理层级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当中相应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变更:
(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变更的;
(二)行政职权的类型、名称、职权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调整的;
(三)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四)因机构改革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的,相应变更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申请调整行政权力或修改权责清单要素内容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生效、职责调整确定或修改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权责清单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同级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司法局原则上应当自收到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如调整情况存在争议,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第十四条 权责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后,实施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部门网站清单同步更新。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权责清单的调整情况,同步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做好权责清单与政务服务基本目录有效衔接。涉及调整行政职权运行流程的,应当对应调整。
第十五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应当充分论证,依法按程序进行。未经批准,实施机构不得擅自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
因权责清单调整而引起的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各类清单的调整,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整。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发现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在编制调整权责清单中遗漏权力事项或将没有权力依据的事项纳入权责清单的,责成行政权力实施机构在指定时限内进行调整、取消。
第十七条 出现本办法规定应当调整权责清单情形而行政权力实施机构未及时主动发起调整的,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按照“三单一函”机制,启动“提醒、催办、督办、移交”程序,确保权责清单与行政权力及时有效衔接。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权责清单调整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机构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电话、电子信箱,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旗县(市、区)对本级实施机构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辽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