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发展乡土树种,原栽植乔木的无立木林地及采伐迹地,不得营造灌木树种。无立木林地所有补植补造地块和新造林地块,必须使用两年生以上苗木,严禁使用一年生苗木恢复造林;种植樟子松要选择4年生以上容器苗,苗木高度要达到80厘米以上,所有无立木林地一律不得栽植山杏。
二、林地承包户负责承包林地植被恢复义务,依法进行无立木林地恢复,在恢复林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以发展林下经济。苏木和嘎查村两级林长要认真履职尽责,严格依法监督和管理本辖区造林恢复和规范林下经济。
三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允许以耕代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林地,不得发展林下经济。
四、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旗林业主管理部门验收不合格、需补植补造地块,在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补植补造并验收合格地块,方可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未造林地块、未补植合格地块,严禁种植作物发展林下经济。
五、按照以耕代抚原则,对于符合耕种条件的林间地块,可间种药材、多年生矮稞牧草、食用菌类、杂粮杂豆及红薯、谷子、荞麦等矮稞农作物,严禁种植玉米(含青贮)、高梁、葵花等高稞作物和花生、西瓜等易造成土地风蚀沙化的各类作物。
六、林下以耕代抚的农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离间隔在0.5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七、种植、耕作和收割农作物时,不得损坏树木、不得对树木过度修剪,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
八、造林户必须确保当年造林、当年合格。对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由苏木及嘎查村林长依法监督,责令造林户当年完成补植补造。对未按要求补植补造的,第二年林地不得以耕代抚,直至补植合格后方可以耕代抚。
九、采伐迹地、林草专项行动整改地块、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以及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地块,2023年度均不得开展以耕代抚,耕种各类农物。
十、对各类无立木林地、各类整改地块、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拒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由公安机关对林地承包人立案查处,同时,林地发包单位要及时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负责恢复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