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范、化解、稳控各类矛盾纠纷风险,全面提升基层组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能力水平,4月3日,旗政法委副书记邵亮,旗政法委社会治理室主任高玉丽,市委政法委综治中心干部王艳楠等一行人莅临我苏木召开基层组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能力提升专题培训会。各嘎查村两委参加。
大家在课后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深受启发,受益匪浅,既学到了很多法律法规知识,也学到了很多调解技巧,今后要全面树立“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理念,尽快把课内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切实筑牢社会治理“第一道防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