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
申报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通知
各盟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落实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打造一批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任务,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建设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有关要求,为加强非遗区域性整体保护,充分发挥非遗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及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区非遗保护工作实际,开展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非遗特色村镇
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优先从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品一村”示范村镇等中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地方特色和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优势,孕育及发展了具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形态或生产生活方式。
2.非遗资源较为丰富,特色鲜明,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不少于2项,或拥有自治区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至少1项,且传承存续状况良好。
3.非遗保护传承氛围浓厚,有较高的群众认同度和活动参与率,拥有旗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少于2人,或日常参与非遗传承实践活动人数不少于20人,传承人队伍相对稳定。
4.能够常态化开展各项宣传、展示、培训、体验等活动,年均开展非遗宣传展示活动不少于5场次。
5.建有非遗场馆(场所)至少1个,基础设施及传承设备齐全,能够满足基本传习活动需要。
6.有专人负责组织群众开展非遗保护传承活动,活动经费有保障。
(二)非遗特色街区
自治区非遗特色街区,优先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文商旅综合体、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非遗特色集聚区中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四至范围明确,占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2.非遗业态集聚,产品和服务供给丰富,文旅消费人次及消费规模较大;建有非遗沉浸式体验空间,营业商户中以非遗为主营的商户数量或营业面积占比不低于50%。
3.社会治安、照明、卫生、交通、通讯情况良好,有满足消费者出行基本需求的公共交通服务。
4.文旅消费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集聚效应、品牌效应,在本地居民及外地游客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吸引力。
5.市场秩序良好,消费环境诚信守法、文明有序、健康绿色,消费者维权便利。近2年(营业不足2年的自营业之日起)区域范围内未出现较大违法违规问题。
6.所在旗县区政府重视发展非遗业态经济,合理规划消费场所设施空间布局,营商环境良好,引导市场主体创新非遗消费业态;对申报对象予以重点扶持,制定实施资金奖补等优惠政策。
二、申报数量
每个盟市分别可申报1—2个非遗特色村镇、非遗特色街区。
三、申报程序
(一)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遵循属地管理、逐级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地区向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村镇、街区,经社会公示无异议者,认定为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
四、申报材料
(一)盟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出具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申请报告,并附《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申报书》(附件)。
(二)拟申报的非遗特色村镇、街区获得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传统村落、美丽休闲乡村、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品一村”示范村镇、旅游景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荣誉的证明文件;
(三)有助于补充说明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相关情况的辅助材料,可包括有关图文和视频资料。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将自治区非遗特色村镇、街区的申报、建设工作作为今年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任务。要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传承群体、有关部门等的作用,切实把非遗特色村镇、街区推荐好、建设好。
(二)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的村镇、街区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反映的内容真实、完整。
(三)请盟市于2023年2月28日前将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非遗处邮箱。凡超过申报时限、不按规定程序报送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佳 0471-6962100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3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