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应急管理局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制度

发布日期:2023-04-13 浏览次数:2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促进单位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并有效实施,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为单位全部活动和业务流程。单位应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第四条  单位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单位内控目标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评价的重点业务单元、重要业务领域、重要流程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单位财务工作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四)统一性原则。评价应保持目标、范围和准则的一致,以确保评价过程的准确,以及评价结果的客观、可比。

(五)独立性原则。评价应由单位审计部门独立进行。

(六)及时性原则。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持续进行评价。当单位管理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评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是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审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督内部控制的改进等。

第六条  单位领导班子授权审计部门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1)审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审议内控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整改意见;

3)领导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4)协调单位管理层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第七条  单位管理层负责为内部控制评价提供必要的行政资源,协调和解决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听取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安排、工作进展和评价报告,及时掌握单位日常内部控制风险监控结果,组织实施缺陷整改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单位领导班子指导下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单位各职能部门是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主体单位,负责本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第三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两部分,其中过程评价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结果评价通过量化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控制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内部环境是单位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评价的内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社会责任等。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是单位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评价的内容包括目标设定、信息收集、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

第十三条  控制活动是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达到控制目标的全过程。控制活动评价对各项业务处理程序的授权批准、职责分工、实物控制、凭证与记录的设置和运用、独立检查程序等控制措施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信息与沟通是单位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单位内部、单位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信息与沟通评价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监督是单位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的过程。内部监督评价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四章  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包括: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组成评价工作组、实施现场测试、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编报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七条  每年年初,单位审计部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内部控制评价实施前拟订工作方案,经单位管理层确认并报领导班子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单位审计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作方案,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工作组可吸收单位其他职能部门熟悉情况的业务骨干参加。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根据情况可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咨询和检查。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二十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按照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实施细则》对内部控制过程和内部控制结果分别评价,并折算汇总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进行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指单位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五章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在评价实施过程结束后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分别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进行设计,对内部控制评价过程、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等相关内容作出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送单位管理层审阅,报送单位领导班子审议,经单位领导班子批准后报送监管部门。单位 12 月 31 日作为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于次年430日前提交管理层及单位领导班子

第二十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由单位审计部负责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单位领导班子对内部控制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就认定的内部控制缺陷协调单位管理层组织整改,补充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单位管理层应向局领导班子及时通报整改完善情况。内部控制缺陷已经造成损失或负面影响的,根据单位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将根据本制度生效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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