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申请、认定、待遇,工伤预防等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23-01-12 浏览次数:111

工伤保险申请、认定、待遇,工伤预防等内容解读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问题1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认定工伤保险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个人用不用缴费

答: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就可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其它规定费用支出。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法定的医疗救治必要的经济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问题2:快递员群体等新业态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新下发政策)?

答:今年,国家非常重视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下发了相关文件,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即可先行参加工伤保险),我们推进落实了此项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推动了网点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保工作,保障了这部分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这些人员参保后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问题3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答:凡是在我们国家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与这些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全体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不仅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而且在相关部门的监管、督促下,能有效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获得条例规定的各项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困难、待遇落实难、长期待遇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问题4:建筑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答:国家现行政策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建筑行业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较大,这个群体内的从业人员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相对固定的职工(如企业内的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后勤保障等人员),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二是流动性较大的工作人员(如农牧民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题5: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题6: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答: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问题7:哪些情形不属于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问题8: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年龄限制吗?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呢?

答: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用人单位必须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建设项目参保的行业聘用的农牧民工其年龄不收限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才能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已过退休年龄的员工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应该办理退休手续。这些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的,用人单位应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如人身意外伤害险等)。

问题9:职工因工致残后能享受什么待遇呢?

答: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共分十级伤残,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26个月社平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社平工资。六级伤残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3个月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3个月社平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10:关于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审核内容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应到协议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就近到未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急救,经急救伤情稳定后仍需治疗的,应及时转到协议机构就医。

工伤职工需继续治疗的,按照就近治疗、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填写《工伤职工医疗申请表》,协议机构出具诊疗意见,报经办机构备案。工伤职工未向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直接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核销,由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申报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的,提供以下资料:

医疗(康复)原始票据;

门诊治疗的:门诊病例、处方、检查报告单;

住院治疗(康复)的:住院病例、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职工就医备案表》;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资料;

因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需提供裁定中止执行书。

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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