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23-04-11 浏览次数:88

劳动保障监察相关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是什么?

答: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有哪些? 

答: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四: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1)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2)询问权。(3)书面调查权。(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5)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还应履行下列义务:(1)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向被检查者调查者出示证件;(2)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3)保守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4)为举报人保密。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哪些原则?

 答: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应遵循以下几方面原则:(1)重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原则。(2)合法原则。(3)公开原则。(4)公正原则。(5)高效、便民原则。(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7)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原则。(8)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六: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举报、投诉时效是多长?

答: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对拒不整改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如果用人单位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劳动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

1)投诉对象和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2)集体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3)投诉形式:投诉应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4)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岗位)、住址及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九: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非法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从重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

十一:那我们在工作中,职工有时会因为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等问题与企业发生工资纠纷,请介绍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于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即每周最多工作天数6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怀孕7个月以上女职工及女职工哺乳不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不得从事夜班工作。

十二:为保障农民工能按时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哪些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支付的日期如何确定?

答:农民工工资必须要用货币形式支付,可以通过银行转账,也可以通过现金方式,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替代。

工资支付日期要在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提前进行明确约定。工资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当月结算并支付,也可以在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次月结算并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要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另外,用人单位要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且至少保留3年。

十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农民工工资清偿主要有哪些规定?

答: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建筑工程领域,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发包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的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由用人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依法进行追偿;

十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专门对工程建设领域做了特别规定,请问《条例》中对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进行实名制用工管理。并将劳动合同和实名制信息按照规定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十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需要做好哪几件事?

答:建设单位要重点做好以下五件事:一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按时足额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是要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三是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建设单位要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四是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五是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并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十六: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核算和发放流程是怎样的

答:《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十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将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十八:用人单位能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吗?

答: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用人单位如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此外,单位也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十.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出辞职,需承担什么责任吗?

答:劳动者有主动辞职的权利,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说,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用人单位,法律并不对劳动者辞职的理由加以限制,用人单位更无权审查劳动者辞职的理由,所以,劳动者一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就必须同意。即使用人单位也不批准,也不影响劳动者提出辞职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解除。

二十一.请您向听众朋友解答一下用人单位是否有权随意调换劳动者工作岗位?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性质、岗位,更不能擅自将劳动者调换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二十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三次就可签无固定期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下列情形发生,再续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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