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审批及公示办法
(一)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本旗居民都有权利和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由户主成者其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各苏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人户分离家庭依据《奈曼旗人户分离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执行)并按规定提交户籍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依据认定条件,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调查时人员应不少于2人,调查结果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做好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保障备案工作,并对备案户进行重点核查。对正在享受低保的家庭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核查。
入户调查结束后,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应组织嘎查村(社区)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应及时将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意见(含民主评议结果)一并上报旗民政部门。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自接到低保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奈曼旗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全面审查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申请低保对象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同时做好相关存档备案工作。奈曼旗民政局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调查和最终审批等工作事项。
(四)公示: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公示制度。审核上报奈曼旗民政局前公示由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负责,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为7天;审批公示由奈曼旗民政局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六号农场管委会、嘎查村(居)委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要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长期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内容按规定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