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工程运营---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开展以耕代抚相关工作要求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60
全镇农牧民朋友: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全镇森林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切实增加林农经济收入,依据《奈曼旗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精神,现就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开展以耕代抚相关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发展林下经济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在确保森林资源永续利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实行林药、林草、林菌间作,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林地生产力,增加林农收益。

    (二)坚持适地适树、科学绿化。大力发展乡土树种,原栽植乔的无立木林地及采伐迹地,不得营造灌木树种。无立木林地所有补植补造地块和新造林地块,必须使用两年生以上苗木,严禁使用一年生苗木恢复造林;种植樟子松要选择4年生以上容器苗,苗木高度要达到80厘米以上;所有无立木林地一律不得栽植山杏。
    (三)坚持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在生态保护中科学利用、在利用中严格保护,因地施策确定林地利用方式,严格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区域、规模及品种,实现保护与发展协调统一。
   (四)坚持 “谁造林、谁管护”原则。林地承包户承担所承包林地植被恢复义务,依法进行无立木林地恢复,在恢复林地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可发展林下经济。

       二、以耕代抚条件

    (一)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检查验收合格,即生态林成活率达到70%以上、经济林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允许以耕代抚;未达到以上标准的林地,不得发展林下经济。
    (二)2023年以前造林地块经旗林业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需补植补造地块,2023年4月30日前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补植补造并验收合格的地块,方可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未造林地块、未补植合格地块,严禁种植作物发展林下经济。

      三、以耕代抚作物品种

  按照以耕代抚原则,对符合耕种条件的林间地块,可间种药材、多年生矮稞收草,食用菌类,杂粮杂豆及红薯,谷子,荞麦等矮稞农作物,严禁种植玉米(含青贮)、高梁,葵花等高稞作物和花生、西瓜等易造成土地风蚀沙化的各类农作物。

 

      四、相关要求

    (一)林下以耕代抚的农作物,必须距树干两侧距高间隔在0.5米以上,长期保留树沟、沟内常年无杂草。林间禁止使用任何对树木生长有影响的农药和除草剂
    (二)种植、耕作和收割农作物时,不得损坏树木,不得对树木过度修剪,农作物收割后要及时清除林地内秸秆、杂草等残留物和可燃物,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三)造林户必须确保当年造林、当年合格。对未达到验收合格标准的,林长依法监督,责令造林户当年完成补植补造。对未按要求补植补造的,第二年林地不得以耕代抚,直至补植合格后方可以耕代抚。
  (四)采伐迹地、林草专项行动整改地块、各类森林督察整改地块以及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恢复造林地块,2023年度均不得开展以耕代抚,耕种各类农作物。
  (五)对各类无立木林地、各类整改地块、各类涉林违法案件,拒不造林、应付造林、假造林的,由公安机关对林地承包人立案查处,同时,林地发包单位要及时依法收回林地使用权并负责恢复造林。
     请全镇广大农牧民自觉遵守规范发展林下经济各项规定,确保全镇林下经济顺畅发展、稳定发展、长远发展,助推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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