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执法---新镇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奈曼旗禁垦禁牧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03 浏览次数:79

新政发〔202336

新镇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奈曼旗禁垦禁牧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嘎查村,各有关中心、办、局:

现将奈曼旗禁垦禁牧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嘎查村,各有关中心、办、局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落实。

 

 

 

 

新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7日

 

 

奈曼旗禁垦禁牧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保护和恢复林草植被,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巩固森林、草原、湿地、沙地治理等建设成果,加快传统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促进畜牧业和生态保护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奈曼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奈曼旗境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禁垦是指,禁止毁林开垦林地,禁止开垦草原;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办法所称禁牧是指,依据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禁垦禁牧加强森林草原生态保护的通知》,奈曼旗为全年全域禁牧区域

第四条  旗禁垦禁牧监管部门和各苏木乡镇场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网络平合宣传、手机微信和短信,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在全旗范围内开展禁垦禁牧宣传工作,各苏木乡镇场要利用本地电视台开设专栏和播放滚动字幕,乡村集市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各嘎查村要利用村级广播和村级公开栏宣传禁垦禁牧相关政策法规。

第五条  各苏木乡镇场要积极引导群众树立为养而种、种养结合,以草定畜,舍饲养殖现代畜牧业发展理念,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强化饲草种植等技术培训,为顺利开展禁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   

第六条  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旗禁垦禁牧工作的监督指导,会同旗相关部门负责全旗各苏木乡镇场禁垦禁牧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辖区内禁垦禁牧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宣传禁垦禁牧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研究解决禁垦禁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接受上级禁垦禁牧工作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做出相应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地禁垦禁牧工作监督和指导,运用林长制智慧管理平合、无人机监测等手段,加强对禁垦禁牧工作的监管。不定期开展禁垦禁牧监督检查工作,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按期将检查结果汇总上报旗委、旗政府,作为各个地区年度实绩考核工作依据。

第九条  禁垦禁牧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并有两人以上参与执法,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交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全旗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禁垦禁牧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阻挠、妨碍禁垦禁牧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落实

第十一条  层层落实责任,建立和完善旗、乡、村三级禁垦禁牧工作责任制,各苏木乡镇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局要确定专人,明确责任,开展禁垦禁牧工作。各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禁垦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是具体责任人,嘎查村两委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六号农场、各水库、林场要相应成立禁垦禁牧机构,负责本辖内禁垦禁牧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奖惩机制,各苏木乡镇场禁垦禁牧工作,将列入旗级年度绩效考核。各地要建立对嘎查村禁垦禁牧工作考核机制及奖惩制度。在本地行政区内发现有放牧情况对该辖区苏木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全旗通报。发现违规放牧3次以上的(3),由组织、纪检部门对其分管领导,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进行约谈,对禁牧管理混乱的地区主要领导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各苏木乡镇场要加强禁垦禁牧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护林员和护草员在禁垦禁牧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处罚标准

第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罚;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开垦基本草原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处以每亩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毁坏围栏、人畜饮水设施等草原建设保护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并处以实际损失三倍以下的罚款;

()挖鱼塘、挖沟渠、铲草皮、挖草炭的,处以每亩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造坟墓的,责令限期迁出,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奈曼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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