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去世,妻子要还丈夫的债务吗?

发布日期:2023-04-14 浏览次数:75

 

白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白某于2022年9月去世。生前白某分别向三名原告王某、于某、李某借款,合计48500元。2023年3月,三名原告分别起诉白某妻子李某,要求其偿还白某生前债务。

认真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奈曼法院黄花塔拉法庭庭长孙啸宇耐心细致的向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承认此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但现在因丈夫离世,被告独自挑起家庭的重担,生活陷入困境,表示无力偿还全部欠款。

在了解被告情况后,孙啸宇庭长随即与三名原告进行沟通,向原告解释被告本人对案件事实均认可,未偿还债务主要是因为能力不足,希望原告能稍加体谅,减轻一些利息。经过一番具体细致的调解后,三名原告了解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对被告现在的处境表示同情,愿意做出让步减免部分欠款,在法官悉心调解下三名原告最终同意被告只给付本金的80%。被告对原告的宽容和让步表示感谢,并当庭给付了现金。案子得到了圆满的结果。

妻子是否需要偿还需要看丈夫生前所欠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丈夫生前的借款用于了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那丈夫生前的欠款属于共同债务,妻子应当还款。

2)丈夫生前的借款属于纯个人的借款,没有用于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妻子则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

3)但是作为配偶,如果在丈夫去世后,从丈夫的遗产中继承了一些份额,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偿还的限度不会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你是丈夫,是妻子,还是债权人,记住下面这些重点。

牢记“共债共签”。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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