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30 浏览次数:71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提高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委托八仙筒镇、青龙山镇、新镇、治安镇、东明镇、沙日浩来镇、义隆永镇、黄花塔拉苏木、白音他拉苏木、明仁苏木、固日班花苏木、土城子乡、苇莲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二、实施行政行为的范围

八仙筒镇、青龙山镇、新镇、治安镇、东明镇、沙日浩来镇、义隆永镇、黄花塔拉苏木、白音他拉苏木、明仁苏木、固日班花苏木、土城子乡、苇莲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以旗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以下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按照本协议委托的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令改正。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委托执法协议书委托的行政处罚案由,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将案件转交委托单位或其他单位依法处理。

三、委托事项

委托单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中规定的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委托执法工作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执法情况进行评估,并定期通报评估结果。

3.委托单位应协助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4.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组织的委托关系。

6.受委托单位委托权限范围内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若超过委托权限范围的违法事项,法律后果由受委托人自行承担。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季度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若因上级安排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需要终止委托的,应终止委托。

特此公告。

 

 

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3月30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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