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关于诊所实行备案管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2 浏览次数:110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印发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2〕33号)的相关规定,我局将于今年3月6日开始对全旗各诊所实行备案制管理。经全国各地试点4年来不断地探索,目前诊所备案管理简化了申请条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职能,充分调动了诊所发展的积极性。

一、诊所备案管理的办理方法

(一)实行诊所备案制度适用范围

本次实行诊所备案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各临床诊所、口腔诊所及不按照《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医诊所。

现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均需于2023年3月6日-2023年3月31日期间至奈曼旗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将诊所改为备案制管理。

(二)诊所备案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诊所备案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3.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三)办理诊所备案所需材料

1.诊所备案信息表;

2.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诊所用房产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4.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5.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6.诊所规章制度;

7.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8.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9.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10.此前已设立的诊所还需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诊所备案管理的优化内容

(一)缩短了办理时间

办理人带齐通知要求的各项材料向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提交申请,当日即可完成备案并领取《诊所备案凭证》。

(二)简化了申请条件

本次诊所备案制度的实施相比以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所需的材料更加简洁,只对最基本、最必要的条件,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诊所标准、名称等作出了要求。

(三)降低了管理成本

在过去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中发现很多医疗机构管理人员专注于业务水平的提升,对于本机构管理工作较为生疏,如缺少操作电子化注册系统的经验,导致在校验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次诊所备案实施后,各诊所无需继续参加每年一次的医疗机构校验,降低管理成本。

(四)扩充了执业范围

根据本次新发布的《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由之前的一个诊所仅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变为每个诊所在拥有相应资质医师的情况下可设置1-3个临床诊疗科目,拓宽了诊所的业务范围。

(五)强化了监管职能

细化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出了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辖区内诊所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以及开展日常信息化监管的要求,明确了撤销诊所备案的情形。在放宽准入门槛的同时对监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强化了监管职能。

诊所是提升医疗服务整体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可以调动诊所发展积极性,推动诊所规范健康发展。此次政策的实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百姓看病难的问题,对我旗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023年3月2日

信息来源:奈曼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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