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面火灾防控,提高公共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奈曼旗消防救援大队决定委托奈曼旗苇莲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奈曼旗苇莲苏乡行政区域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
二、实施行政行为的范围
奈曼旗苇莲苏乡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奈曼旗苇莲苏乡行政区域内以旗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以下行政行为:
一、监督检查。按照行政执法委托的执法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二、责令改正。对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火灾风险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委托执法协议书委托的行政处罚案由,由受委托单位依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