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舍力虎水库库 区 险 地 管 理 办 法

发布日期:2023-04-04 浏览次数:209

奈曼旗舍力虎水库

       

 

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库效益,合理利用险地资源,促进水库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及水库实际管理过程中约定俗成的规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险地性质

水库辖区范围内一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库区均属于泄洪区,水库水源枯竭库区裸露险地可耕种的前提下,库区险地用从事农业种植生产

第二条 险地分类

水库险地分为林业用地、农业种植生产用地。农业用地分为长期合同用地、以地代薪职工用地、企业编退休职工用地和对外发包的零散险地。

(一)对于长期合同用地水库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按时收取险地承包费。

(二)以地代薪职工用地是为了解决以地代薪职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生计问题来保障基本生活

(三)水库险地面向社会发包必须经奈曼旗水务局备案批准后由水库按照《奈曼旗舍力虎水库库区险地竞价发包规则》的规定执行。

库区的所有土地全部为险地,承包水库库区险地是一种

风险行为,种植户要通过充分了解、自行评估,自行承担风险行为可能的后果。

    库区内防风林、田间路、河道、排水沟、堤坝及封山等禁止耕种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 险地承包费

水库收取库区险地承包费后应及时上缴到奈曼旗财政预算外账户,并进行公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及坐收坐支。

第四条 水库职责

(一)督促种植户按合同或分配方案行使险地经营权,保证险地按照合同或分配方案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二)按照合同或分配方案规定收取险地承包费和预收电管费(电管费是农田灌溉电费和水源井维修管理费的简称,确定种植户险地四至边界。

(三)保障种植户正常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协助种植户解决该险地在使用中产生的用水、用电、道路、边界等问题及纠纷。

(四)水库对种植户有监督管理权,随时可以制止种植户的不法行为,所有产生的费用种植户承担,如果水库垫付,也可以惩罚性要求种植户两倍给付

第五条 种植户职责

(一)对合法取得的险地具有收益权、自主经营权有权

处置自己经营的险地所产出的农产品和农作物秸秆等。

(二)按时交纳险地承包费预交电管费。如果不按时交纳险地的承包费,水库有权按应交未交额千分之三每天计算另付滞纳金给水库。

种植户因浇灌农作物而产生的电管费从预付款中扣除,预付款中剩余的电管费待农作物灌溉结束、电力部门出具最后实际消费的电量后结

(三)必须按照取得地时确定的具体位置、面积、用途使用,越界种植的由种植户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责任

(四)险地内只许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不准从事养殖业;不准栽种树木等多年生植物;不准做其它形式经营。种植户在农田耕作时不影响周边种植户农业生产。

(五)不准将该险地予以买卖、弃耕、荒芜、过度耕作、改变用途、外运黑土和损害地资源等行为;不准以该险地作抵押贷款或经济担保。

(六)种植户在履行水库的相关规定和手续后,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进行险地流转流转的收益归种植户享有。

第六条 险地流转

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险地流转合同,合同必须有水库的签注或者盖章,必须明确约定流转地为的土地,不得损害水库利益,如果因为水库进(蓄)水、渗漏、内涝或水库水位上涨造成决堤、溃坝而使种植户险地内的农作物被冲、被淹造成的减产、损毁及绝收等情形所有的损失都由新的承包方自行承担,水库无关。

第七条 基础设施设备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内所有电力设施、水源井、潜水泵、地下输水管道等设施设备均为水库所有,并由水库经营管理。种植户在预交电管费后并服从水库生产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有权享受使用水源井灌溉农作物的服务。

种植户应保护好险地范围内的水源井、林木等资源和交通、电力、排灌、水源井房等公共设施设备。如果因种植户责任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由种植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水库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内维修管、高低压线路、水源井、变压器占地;铺水带、滴灌带占地;打水源井占地;抽取管灌积水;泵房占地均为无偿占用,种植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秋收后,水库占用种植户经营的险地修建防火隔离带,种植户不得阻止。

第八条 库区工程

库区内的防风林、道路、电力、灌溉、沟渠和堤坝等工程设施由水库统一规划实施。

种植户不得破坏库区内的工程设施、不得在险地内修筑堤坝、建设房屋、建造圈舍及打井上电等工程。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如需向外抽排积水,必须征得水库同意并按要求向指定地点排放,所排积水不得影响周边种植户的耕作生产,不得影响人员、车辆通行,如给他人造成损失由种植户负责赔偿。

种植户如需用库区内存蓄的水源灌溉险地必须征得水库书面同意并按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不得损害他人利益

第九条 防汛义务与水淹地

以地代薪职工和其他种植户有义务参与水库组织的防汛抗洪任务,并防汛指挥部门的指挥。

进(蓄)水、渗漏、内涝或水库水位上涨造成决堤、溃坝而使种植户险地内的农作物被冲、被淹造成的减产、损毁及绝收,水库不对种植户作任何补偿,也不退还种植户交纳的承包费。

第十条 土地征用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如遇国家依法征用、统一规划农田基本建设、土地开发和综合治理、水库进行工程建设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种植户必须无条件将险地退回给水库水库根据实际征用或占用险地情况种植户适当补偿。如土地没有耕种,补偿金额的上限为种植户被征用或占用险地所交纳的承包费数额;如土地已经耕种,种植户将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或青苗补偿费。

第十一条 险地权属纠纷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因权属问题发生争议或纠纷,由水库负责解决。因种植户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由水库负责补偿,补偿金额通过协商解决,补偿金额的上限为种植户所交纳的相应面积险地的承包费数额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

种植户进行田间生产使用农机具时,驾驶员的驾驶证必须与该农机车辆的行驶证相符且有效;不得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农机车辆,不得用农用车辆非法载客。

种植户使用的播种机、收割机、搂草机、打捆机、秸秆粉碎回收机、秸秆切碎机、耕地机等农机具以及运输车辆必须配齐有效的灭火器、沙袋(沙箱)、装有水的桶、铁锹及扫帚等灭火工具。

种植户必须向驾驶员说明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避免水源井、出水栓、输电线及地埋线等出现损毁,对于损毁的以上设施设备由种植户负责维修或赔偿

作业区严禁烟火,参加作业机车传动部件要有防护罩;夜间作业,照明设备须安全有效,不准用明火照明。

用直升机喷洒农药或测绘时一定注意高低压线路树木等,避免出现刮碰事故;喷洒农药时不要发生农药喷洒漂移,避免发生药物中毒或环境污染,否则,因造成的一切损害赔偿由种植户负责。

对于种植户雇佣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全部责任由种植户负责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种植户在险地经营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给种植户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全部由种植户自行承担,水库不退还种植户交纳的承包费。

第十四条 环境污染

推行生态种植,提倡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及人工合成激素等。

种植户因施用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除草剂、滴灌带、农用塑料薄膜等生产物资而废弃的包装袋、包装瓶、包装盒及包装膜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允许乱扔、乱堆、乱放、乱埋,以免污染环境,造成土地及地下水污染。

违反本条款的规定,所产生的费用由种植户承担,如果是水库代为处理,产生费用种植户须要惩罚性两倍支付。

第十五条 严禁烟火

种植户及任何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进入库区,不得在库区内吸烟、动用明火来野炊、烧烤食物、烧水、烤火取暖、烤车、炼山、烧荒、烧秸秆、烧田埂柴草等,水库有权利收缴其工具,如果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由种植户或者损害侵权责任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补贴与保险

种植户经营的险地如果能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或保险,按奈曼旗政府及农业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商业保险由种植户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交纳保险费办理。  

第十七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由奈曼旗舍力虎水库管委会制定,解释权归奈曼旗舍力虎水库管委会。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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