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权力 名称 |
权力 类别 |
责任 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 任 事 项 |
追责情形 及依据 |
办理基本 流程(权 力运行基 本程序) |
关目录 |
备注 |
1 |
政府 采购 投诉 处理 |
行政 裁决 |
奈曼旗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十八条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
1、申请责任:质疑供应商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 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投诉。 2、受理责任:收到投诉材料后,5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审查,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 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投诉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 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书本。 3、审查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4、处理责任: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5、送达责任: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6、公告责任:投诉处理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一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 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申请→受理→审查→处理决定→送达→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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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政 府采 购代 理机 构监 督检 查 |
行政监督检查 |
奈曼旗财政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
1、通知检查责任: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 2、进行检查责任: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所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采购项目操作执行情况,并形成底稿;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组进行一步到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3、处理处罚责任:财政部 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4、告知检查结果:对被检查单位下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通报文件。 |
《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通知检查→进行检查→处理处罚→告知检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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