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事项 |
履职依据 |
报送材料 |
权利方式 |
责任事项 |
国有产权 变动方案 和确权行为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在同一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依据划转双方的产权归属关系,由所出资企业分别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分别批准。第十四条: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持有的,由下级政府和上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分别批准。 《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1﹞121号) |
1.旗属国有企业要求国有产权变动或确权的请示文件 2.产权变动有关决议文件 3.因改制而转让国有产权的,须提供改制方案批复文件 4.提交企业国有产权变动方案,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含资产基本情况、评估报告、审计报告);(2)企业国有产权变动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变动原因;(3)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安置方案及批复文件; (4)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5.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表(证) 6.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7.旗国资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涉及确权行为:1.请示 2.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决议 3.涉及的财务审计报告 4.法律意见书 5.其他必要的材料 |
监管 |
1.沟通。旗属国有企业拟进行本工作流程所列的国有产权变动的,应提前与旗国资委沟通,征求旗国资委对转让事项和转让方案草案的意见;旗属国有企业完善改革方案,并按内部决策程序决策通过后,在正式行文前应再次与旗国资委沟通,完善申报材料,以使申报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符合受理要求。 2.收件。由旗属国有企业正式行文并附所需材料,交旗国资委办公室收文,经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委办公室受理。 3.受理。委办公室经办人员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1)申请文件、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由经办人员登记受理,并在办公室文件阅办单上记录科室受理时间。(2)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报送单位补报或纠正,待符合规定后再受理并标记材料收齐时间;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或纠正的,不予受理,经办人员在交办件上签署不予受理原因后,由委办公室退回报送单位。(3)受理后发现申请文件、报送材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存在错误的,应暂停办理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继续办理,暂停办理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正的,终止办理并退还,退还程序同上。经办人员应在委办公室文件阅办单上记录暂停、重新启动和终止办理的时间及原因。 4.确权行为,需经市国资委进行认定的,由旗国资委依据市属企业递交的材料,向市递交确权文件,及时将确权结果告知旗属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