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别 |
责任主体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
相关目录 |
备注 |
1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行政许可 |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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