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1 浏览次数:109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相关目录

备注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行政许可

奈曼旗自然资源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本)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选择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二)进行土地价格评估;(三)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五)土地使用者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土地登记机关核发土地证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1.受理责任: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监管责任:用地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和开工、峻工,并定期对土地进行动态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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