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名称: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责任主体: 奈曼旗交通运输局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
令第21号)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 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
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责任事项: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备案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相对人提交的备案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4.符合备案要求的,依法予以备案登记;
5.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
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及依据:
1.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徇私舞弊。
2.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第 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主席令第21号)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 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
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申请 → 受理 → 审查 →
决定 → 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