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0 浏览次数:132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别

责任主体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基本流程(权力运行基本程序)

相关目录

备注

1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行政法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2

对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17年第33号)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3

对电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行政监督检查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八部委第20号令)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干涉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4

对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行政监督检查

奈曼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部委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七部委第12号令)

第六条  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职责分工,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监督检查责任: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现场核查责任:现场核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调查取证后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予以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准确的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项 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审查→决定→结果处理→信息公开

 

 

信息来源:暂无来源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