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加强交易过程对外联络工作,确保对外联络安全规范,保障交易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制度。
二、分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用电话及数量。
三、开评标业务联系、通知监管部门、人工通知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向家人报平安、隔夜评审特殊情况等必要的对外联系应当使用专用电话。
四、专用电话由当日见证人负责管理,使用专用电话联络时应当取得监督人同意。
五、在使用专用电话应当在录音录像开启状态开启免提功能对外联络,不得使用听筒模式对外联络。
六、使用专用电话,应当在见证记录中记录通讯时间及主要内容。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