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十个“不得有”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87

 

 

一、与交易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二、不按照国家、自治区及行业标准和规定编制交易文件;

三、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交易信息,或不同媒介发布信息内容不一致;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

六、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

七、对提供的电子交易文件及附件违规收取费用;

八、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关工作,中介服务机构有本办法项目发起方禁止行为情形;

九、中介服务人员同时在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或参与项目服务;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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