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对象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全面准确地告知服务对象所应知晓的全部内容,一次性告知所咨询或办理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法定时限和法律依据等相关要求,说明暂不予受理理由的制度;
二、工作人员在接待服务对象的咨询时,应当主动、热情,内容复杂、特殊的,要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拒绝接待服务对象,如果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分中心的业务,应耐心细致的给予解释;
三、工作人员在受理服务对象申请时,应当认真核对服务对象递交、上传的资料,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服务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必要时,应做好记录;
四、工作人员在开展服务中,应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告知申请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五、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法规修订或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更新,应及时调整修订一次性告知单的相关内容。
六、各股室应将一次性告知书制作二维码在三务公开平台、三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开,做到实时更新,方便服务对象查询下载。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