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进一步规范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管理,保障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健康等合法权益,提高隔夜评标质效,制定本制度。
二、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仅免费提供给隔夜评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监督、见证等相关工作人员使用,其他无关人员禁止进入、使用。
三、在没有隔夜评标项目的前提下,非隔夜项目评审结束较晚,监督、见证需要临时休息的,可以使用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
四、项目监督人负责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使用期间的全程监督工作。分中心见证人员应当配合启动全程音视频监控,见证休息区情况,维持休息区正常秩序。
五、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相关人员携带物品,应按照规定统一寄存。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外联系等,应经过监督、见证管理工作人员同意后,按规定在监控下使用专用电话对外联系。
六、隔夜评标项目的评标评审专家进入休息区,应当随身携带身份证,不得放置在评标评审区。
七、项目评标结束前,休息区使用人员应当按分中心的安排,在指定的休息室单独休息,不得随意串、换房间。
八、项目评标结束前,休息区使用人员不得擅自离开、相互串通、交流评标信息和打分情况,不得将任何评审资料携带至休息区等。
九、交易保障股负责隔夜标进入休息区人员的饮食保障工作,其他人员不得对外联系。
十、休息区使用人员,应当注意防火、保持环境卫生、床铺整洁,不得吸烟、随地吐痰、大声喧哗,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十一、休息区的一次性洗漱用品、饮水、餐食等应当由项目代理机构提供。
十二、评标评审专家休息区保洁工作由分中心指定人员负责。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