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十四个“不得有”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91

 

 

一、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进入评标评审专家库;

二、未按要求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

四、未经允许离开评标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室;

五、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六、评标评审结论被要求复审,评标评审专家不配合复审或复审证明评标评审专家有重大过错影响评标结果;

七、超出标准索要评标评审劳务费;

八、向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主体征询竞得者意向;

九、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倾向性意见;

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澄清、说明,影响评标评审公正性;

十一、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不同意见和理由;

十二、泄露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三、依法应主动回避而不回避;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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