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10 浏览次数:84

 

一、为规范交易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由项目发起方通过设置在分中心的抽取终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专家。专家库抽取终端设置在分中心以外的,分中心不负责抽取见证。

三、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应当按项目的行业类别、专家所在区域确定抽取时间。招标人需要全区范围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一般通过跨盟市异地评标予以解决,无法通过跨盟市以上异地评标解决的,考虑到行程问题,应当在开标时点24小时前抽取,但不得早于48小时。通辽区域内的专家,应在开标后抽取,专家抽取开始时间至签到时间,应当不少于30分钟。

四、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应当在专家抽取室内进行。专家抽取室实行封闭管理,抽取全程应当录音录像,见证人员负责填写见证记录。

五、行政监督、见证工作人员和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在专家抽取室开展专家抽取工作,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进入专家抽取室的人员,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具有录音、录像、通讯、拍照、存储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他与专家抽取工作无关的物品放入公共服务区的存储柜。见证人员负责对进入专家抽取室人员携带电子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未携带违禁物品后,方可进入专家抽取室。

六、抽取异地专家的,应当于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个工作日确定专家专业和人数。专家专业分类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专业分类,精确到满足项目评标评审的二级及以下专业分类。

七、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交易项目需要评标评审的,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专家抽取工作。

八、政府采购项目,开标前15分钟,见证工作人员应当提醒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时完成云平台专家抽取工作。

九、评标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前,见证、监督人员应当会同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核实电子交易系统中录入的专家专业、人数、签到时间与项目发起方需求是否一致,不一致或存在疑点时,及时查找原因,修正错误,确保正确抽取。

十、评标评审专家抽取、通知,应当由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在行政监督和见证工作人员监督、见证下,亲自操作鼠标点击相应按钮完成,任何人不得代替操作。

十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为专家到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预留合理的途中时间,一般不得低于30分钟。

十二、参加专家抽取的人员应当提前做好准备,自专家抽取通知开始至评标评审专家全部签到止,无个人健康等特殊情况,不得离开专家抽取室。

十三、应当在预定的时间及时打印抽取结果,由行政监督人员、见证人员,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十四、评标评审专家到达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由行政监督、见证人员会同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通过评标评审系统或电话、微信工作群等异地提供的方式核对专家身份,核对无误后,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离开监督见证室。

十五、专家请假、回避的,应当在抽取系统及时补抽。异地专家库专业不能满足专家专业需求的,应当经项目发起方授权代表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同意并确认,调整专家专业及异地抽取人数后进行补抽,相关资料后续补齐存档。

十六、在抽取专家的过程中,遇到系统故障的,应当及时与系统技术人员取得联系,获得支持,完成抽取工作。

十七、专家抽取室严禁吸烟、喧哗,进入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纸屑、杂物等。

十八、专家抽取结束后,见证人员关闭全部设备,负责清理环境卫生。

十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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