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人不得将具有通讯、存储、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评标评审区。
二、已接受邀请或法人授权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或非法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评标评审专家回避的相关规定。
四、评审专家应当服从见证人员工作安排,在指定工位开展工作。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拖延评标、评审时间。
五、评标交流讨论,应当使用评标评审交互系统和评标对讲系统。
六、不得向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竞争主体的要求。
七、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竞争主体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竞争主体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不得违法透露评标、评审过程中获得并应当保密的各种信息;
九、除评标评审所必须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外,严禁传递其他影响公正评标的书面材料。专家评标用纸,应当为无字A4纸,放在指定位置,由专家自行取用,严禁工作人员逐人发放。
十、评标形成的非归档书面资料,应当现场粉碎销毁,任何人不得将评标、评审过程中涉及的资料或者数据信息等通过抄录、拷贝、打印等方式带离评标、评审区域。
十一、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严禁以拒绝签字等方式要挟代理机构提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十二、见证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对讲系统和远程投屏方式指导评委电脑操作,不得进入评标评审区,不得有其他影响评标、评审秩序的行为。
十三、评标时间较长时,评委可在工位处适当活动,不得在室内随意走动、闲聊、喧哗、吸烟,影响他人评标。
十四、本纪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