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法务工作,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维护分中心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结合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法务人员是指分中心确定的从事法务工作的职工和聘用的专兼职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分中心的法律事务由法务人员负责指导,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
第四条 分中心的主要法律事务包括:
(一)对分中心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合同、采购方式、投标人(供应商)主体资格设定、采购需求、采购优惠政策落实、评标办法等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对质疑、投诉进行答复、办理,代理诉讼等;
(二)为分中心开展业务、管理活动、日常工作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
(三)起草或审核分中心的合同、协议、函件等各类法律文件,审核相关制度、实践做法的合法性;
(四)配合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异议、投诉,提供法律建议;
(五)法律知识培训;
(六)其他法律事务
第五条 法务人员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越权处理。
第六条 法务人员开展合法合规性审查、质疑(异议)答复、法律咨询等业务,经办人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基础信息资料,由于基础信息资料虚假或不完整而造成的差错,由经办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法务人员办理除培训以外的法律事务,可以应邀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经办人补充资料,调阅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出具法律意见或法律建议。
第八条 法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开展法务工作获得的应保密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本中心法务名义宣传、办理与本中心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本中心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