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交易业务接收书面、电子扫描资料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92

 

一、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奈曼旗分中心受理交易工作书面资料、电子扫描资料的行为,确保交易相关资料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有产权交易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奈曼旗分中心各股室接收书面资料和在电子交易系统接收电子扫描资料工作。

三、禁止任何人超出一次性告知书规定的受理范围接收、索要书面资料、电子扫描资料。

四、接收原件资料或原件的电子扫描资料,不需额外做任何盖章签字,可直接接收。

五、接收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原件清晰规范、等比例的黑白或彩色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清晰规范扫描件的等比例打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应在一张A4纸上,不得接收缩放后、复印后再次复印或拍照后比例失调的打印件。

六、接收《授权委托书》附带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应加盖授权单位公章和盖章人签字。

七、接收书面资料,文件、证件(不包括身份证)为复印件的,应当是原件清晰规范、规格一致的黑白或彩色复印件,也可以是原件清晰规范、规格一致扫描件的打印件,不得使用缩放后或拍照后的打印件。多页文件的复印件首页应当手写“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加盖“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印章,签署复印人姓名、复印时间,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应当加盖骑缝章。资料复印人应当为提供资料单位的授权人、经办人。

八、接收电子扫描件的,应当为规范的PDF格式。资料扫描前,应符合本制度第七条接收书面资料的规范要求。

九、接收资料原则。除参与开、评标相关各方主体的《授权委托书》、新增特殊问题处理文件等必要资料或需要在电子交易档案系统补充的资料外,不得向交易各方主体索要书面资料。新增质疑、投诉等补充资料需要接收书面资料的,视具体情况,适时接收,原则上要减少服务对象“跑腿”次数。

十、能够由业务相关单位配合接收的必要书面资料,原则上与相关单位协调,由相关单位协助接收,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到分中心开展工作时,一并送达,原则上要减少服务对象“跑腿”次数。

十一、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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