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监督见证室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121

 

一、为加强监督、见证工作,提高监督、见证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监督见证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评标评审数字化监督见证工作应当在监督见证室开展。

三、不得将具有录音、录像、通讯、拍照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及其他与监督见证工作无关的物品带入监督见证室。特殊情况应当经批准后,方可带入。

四、评标评审监督、见证应当严格执行《见证服务管理办法》和《评标评审管理制度》,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做好见证记录。

五、监督、见证人员应当确保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六、见证工作人员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法接收代理机构书面递交的以下资料,并如实向评标委员会转达,不得转达违法违规、倾向性意见。

(一)招标文件介绍;

(二)政策法规及解释;

(三)核对评标结果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评标出现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等问题。

七、监督、见证人员应当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并做好见证记录。

八、监督、见证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工作岗位,离开工作岗位应当在见证记录中详实记录离开返回时间及原因,禁止无故脱岗。无故脱岗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见证工作人员确有必要与外界联络的,经监督人员准许,使用专用电话(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可以使用个人通讯设备),开启免提功能对外联络,并做好见证记录。

十、监督、见证工作人员需要预定工作餐的,应当通过对讲系统与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严禁私下交流。预定工作餐应严格控制标准,不得铺张浪费,非监督见证人员不得由代理机构付费订餐。

十一、监督、见证工作结束后,见证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关闭所有设备至断电状态。

十二、监督见证室严禁吸烟、喧哗,相关人员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乱扔垃圾。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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