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回访制度》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135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全面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的需求,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满意度。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分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发起人、竞标人、中介机构均是应当回访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创新发展、解决诉求、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结合工作实际,以提高服务质效,增加市场主体获得感,提高满意度为目标,制定具体回访内容。

第五条 回访方式可采用现场沟通、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并不断创新回访方式

第六条 回访工作应当于项目交易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范围应做到参与项目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全覆盖。

第七条 回访前,应当准备好回访稿。回访稿要主题明确,通俗易懂,没有歧义。

第八条 回访人在回访过程中,要讲普通话,语言清晰准确,态度和蔼,语速适中。倾听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态度诚恳,虚心接受,做好记录。市场主体没有听清或反问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不能立即回答的问题,应当做好记录,请示相关负责人后,重新进行回访解答。

第九条 开展回访应当有文字记录回访电话、回访时间、回访意见、回访接待人等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条 回访总体工作由交易保障股负责。回访人员、回访任务由分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回访人应当对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等保守保密,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班子进行专门汇报,未经班子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分类整理,科学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分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及时整改。需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回访人员不得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泄密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回访结束后,应当归纳汇总意见建议,分类整理资料,统一归档,建立项目回访档案,按制度规定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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