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全面了解公共资源交易各市场主体的需求,切实增强市场主体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满意度。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分中心交易的各类项目发起人、竞标人、中介机构均是应当回访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回访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创新发展、解决诉求、及时反馈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结合工作实际,以提高服务质效,增加市场主体获得感,提高满意度为目标,制定具体回访内容。
第五条 回访方式可采用现场沟通、电话询问、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并不断创新回访方式。
第六条 回访工作应当于项目交易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范围应做到参与项目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全覆盖。
第七条 回访前,应当准备好回访稿。回访稿要主题明确,通俗易懂,没有歧义。
第八条 回访人在回访过程中,要讲普通话,语言清晰准确,态度和蔼,语速适中。倾听回访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态度诚恳,虚心接受,做好记录。市场主体没有听清或反问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不能立即回答的问题,应当做好记录,请示相关负责人后,重新进行回访解答。
第九条 开展回访应当有文字记录,将回访电话、回访时间、回访意见、回访接待人等情况予以登记。
第十条 回访总体工作由交易保障股负责。回访人员、回访任务由分中心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回访人应当对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等保守保密,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班子进行专门汇报,未经班子集体研究,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二条 对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分类整理,科学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在分中心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召开班子会议,及时整改。需要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决的,应积极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解决。问题处理完毕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回访人员不得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隐瞒、夸大、缩小或篡改回访对象意见,泄密市场主体反馈的问题、问题线索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回访结束后,应当归纳汇总意见建议,分类整理资料,统一归档,建立项目回访档案,按制度规定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