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进场交易行为,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获取信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依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要求,结合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程建设类招标投标项目。
第三条 所有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类项目,要落实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信息公开见证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电子交易系统实际,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规定,核实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严禁项目负责人借见证公开信息之机,实施变相审批,严禁进行实质性内容的审核。
第六条 在见证中,项目负责人如果发现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公开的,应及时与股室负责人沟通,确认见证结果准确性,向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提出见证建议,争取做到全面公开。
第七条 在见证工作中,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公开信息不符《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要求拒不接受建议的,书面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并依据相关规定,向上级业务部门报告信用评价结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