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性,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专家资源共享,规范远程异地评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结合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是指依托互联网,利用计算机计术、网络通信技术、网络安全技术等,构建远程异地评标网络系统,在依法建立的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完成交易项目评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分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标项目。
第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现场分主场和副场,分中心评标场所为主场,分中心以外的评标场所为副场。远程异地评标分为通辽市区域内、自治区内盟市间、跨省级三种方式。采用自治区内盟市间、跨省级远程异地评标方式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及时提供专家专业需求确认表。
第四条 主场见证人员职责:
(一)在电子交易系统中预约副场远程评标机位。
(二)维护本地远程评标机位。
(三)负责组织开、评标以及现场的质疑答疑工作。
(四)配合抽取副场评审专家。
(五)负责组织核验评标评审专家的身份,见证评审过程。
(六)接收应留存的有关资料。
(七)配合交易保障人员定期向副场索要见证视频等资料。
第五条评审规程:
(一)参与主、副场远程异地评标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通过身份证登录评标系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使用身份证登录时,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供密码进行登录,同时向监督和见证人书面报告。
(二)在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成员需要进行讨论时,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评审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三)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进行电子签章。
第六条 项目监督见证。监督人、见证人应当同时对专家抽取、主场及副场评审过程进行监督见证,确认抽取、评标评审结果。
第七条 评标主、副场沟通。交易保障人员、评标评审见证人员同时参与主副场沟通。以专用电话为主要沟通方式时,评标评审见证人员在监督见证下进行沟通,见证室以外的事情由交易保障人员沟通,并及时交流沟通情况。以微信群为主要沟通方式时,以交易保障人员在监督见证室外沟通为主,并及时将沟通结果反馈给见证人员,确保评标评审顺利进行。主副场沟通和交易保障人员的反馈情况,应当在见证记录中记录具体情况。
第八条 评标、评审费。代理机构代理的项目,评审费用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费用标准按照副场所在地相关标准执行。分中心代理的项目,评审费用由分中心承担,评审费用应通过评审专家银行卡号支付。
第九条 延时服务工作餐费用。由远程异地评标产生的主、副场延时服务工作餐费用等应由项目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第十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复议。招标人、代理机构提供经监督单位同意的书面复议申请,通过交易系统发起复议。可由业务承办人或招标代理预约副场交易中心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复议,也可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员到主场进行现场复议。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主场形成的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副场形成的音视频监控等资料,由资料索要责任人及时向副场索取、存档。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在短时间内解除的,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审;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解除的,由招标人代表会同监督协商,另行预约时间或抽取当地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