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区安全管理,保障开标、评标正常工作秩序,规范电子门禁系统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安装电子门禁系统,实行门禁电子卡刷卡识别。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施区、评标评审区电子门禁卡领取对象为公共资源交易区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股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电子门禁卡的管理
(1)电子门禁卡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注册、统一登记,任何人不准私自注册门禁卡,领取门禁卡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电子门禁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因电子门禁卡遗失未及时办理登记、注销手续造成后果的,由门禁卡领取使用人负责。
第五条 电子门禁卡领取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记录应载明领取人、所在股室、领取时间、卡号。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