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见证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规范交易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交易环境,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分中心进场交易的工程建设类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实行分阶段管理。

工程建设类项目见证服务分为四阶段:

第一阶段进场登记、信息发布见证服务。由交易组织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项目进场登记;场地预约;见证公告发布;变更等。

第二阶段开标(递交响应文件)、专家抽取见证服务。由交易组织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开标前准备;检测参加开标、递交响应文件、专家抽取人员禁止携带物品情况;人员信息核对;见证开标;填写开标见证记录;收集开标资料;专家抽取;向下一阶段见证人员提供开标情况等。

第三阶段评标评审见证服务。由交易评审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远程检测参加评标评审人员禁止携带物品情况;语音引导招标人代表、评审专家进入相应的工位;向评标委员会报告开标情况;维持评标秩序;协调解决主副场遇到的问题;指导评标主、副场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遇到的系统流程问题;填写评标见证记录;收集评标资料;向下一阶段见证人员移交评标资料;异常程序见证等。

第四阶段交易结果发布及标后见证服务。由交易组织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果公告;异常程序系统处理;中标通知书;保证金退付管理、合同订立、履约信息公开等。

政府采购类项目见证服务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场地预约、标前准备见证服务。由采购组织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场地预约;标前准备。

第二阶段开标(递交响应文件)见证服务。由采购组织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检测参加开标、递交响应文件人员禁止携带物品情况;人员信息核对;见证开标(递交响应文件);填写开标见证记录;收集开标资料;向下一阶段见证人员提供开标情况等。

第三阶段评标评审见证服务。由交易评审股负责,具体工作包括:远程检测参加评标评审人员禁止携带物品情况;语音引导招标人代表、评审专家进入相应的工位;向评标委员会报告开标情况;维持评标秩序;协调解决主副场遇到的问题;指导评标主、副场个别评标委员会成员遇到的系统流程问题;向评标评审委员会转达代理机构核对评标评审结果存在的问题;填写评标见证记录;收集评标资料;向下一阶段见证人员移交评标资料;异常程序见证等;

第四条 交易保障股负责交易全过程技术、后勤保障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开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监督见证室、代理工作室设施、设备、网络维护;开评标等各功能室监控视频采集、备份;代理工作室管理;候标区信息公开;专家通道环境管理;协调主副场延时工作后勤保障;隔夜评标专家休息区管理;副场评标视频调取等。

第五条 严禁携带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枪支子弹爆炸物品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毒害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感染性物质等)和具有通讯、录音、录像、拍照、移动存储功能电子设备进入交易实施区和评标评审区。检测责任人要使用检测设备对进入交易实施区的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及时报告,发现相关电子设备的,提示携带者放存储柜妥善保管。

第二章  进场登记、信息发布见证服务

第六条 项目进场登记见证。项目进场登记只作进场资料形式和电子文件质量情况查看,不对具体内容进行查看,禁止实施变相审批。

第七条 场地预约服务,遵循依法高效、能约尽约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开标时间。

第八条 招标信息发布要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公开发布的内容、时限等要素进行见证,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见证查看,不得实施变相审批。

第九条 进场登记、信息发布见证服务阶段各见证环节实行即时办结制和AB岗管理制度。各见证环节办理时间最多不得超过60分钟,临界下班时间需办理的见证业务,应当适当的开展延时服务,在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超时办理的,应当做好记录说明。因公、因私请假等不在岗的,要严格落实AB岗管理制度。

第三章  标前准备、开标(递交响应文件)见证服务

第十条  通辽市域内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本地评标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通知行业监管部门、项目代理机构标前准备事宜,并录制好通知录像。跨盟市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全区范围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项目、公路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当于开标前3个工作日,通知行业监管部门、项目代理机构标前准备事宜,并录制好通知录像。

第十一条 候标区是分中心供参加开标、竞买活动的相关人员等候、休息的场所,交易保障股工作人员负责维护候标区秩序,管理公共设施。

交易保障股负责在交易活动前1个工作日的17时30分前 ,将次日开标、采购、挂牌、竞买项目信息传送到候标区的电子显示屏上,在交易活动当日8:30前进行信息公开。当日无交易项目的,上传即将交易项目信息。

交易保障股工作人员协助见证人员落实招标(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行政监督、投标人(响应供应商)等来人管理,与开标见证负责人共同引导有关人员有序进入交易实施区对应的开标室。

第十二条  交易实施区是供相关人员举行开标会、递交响应文件及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等活动的场所。交易实施区包括四个开标室、专家抽取室、监督见证室及对应走廊。

第十三条 按照项目分类,开标、递交响应文件分别由项目负责人实行全过程现场见证服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标、递交响应文件前熟悉见证项目的全部交易流程,在开标、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20分钟进入开评标现场做好开标室、专家抽取室等相关设备的开启、调试等准备工作。及时与交易保障股做好对接,核实相关人员签到及授权情况。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监督人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到场情况见证。 招标(采购)人、监督单位和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分钟到达分中心,前10分钟进入预约的开标室。见证人见证项目相关人员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职责到场开展相关工作。对未按时到场的,应及时提醒,记录、报告。

第十五条 交易程序见证。

见证人应当见证以下规定程序严格执行情况,未严格执行此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做好记录,并按规定报告行政监督部门。遇有技术故障或无法确定的问题,应当与相关负责人汇报,并与电子交易系统运维人员沟通、协查进行处理,禁止见证人员私自做结论,盲目结束交易活动。交易程序执行情况应当在《见证记录》中全面记载,记载内容应当能还原全部交易过程。

一、现场递交书面投标(响应)文件见证。

(一)接收投标(响应、报价)文件见证。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响应)文件。

(二)开标、递交响应文件程序见证。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递交投标(响应、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文件进行唱标,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核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4.唱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5.处理现场提出的异议;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宣布开标(递交响应文件)结束。

二、电子投标现场解密投标(响应)文件见证。

(一)投标人、响应供应商签到见证。电子投标(响应、报价)文件现场解密被授权人应当在递交投标(响应、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进入开标现场。

(二)电子文件解密程序见证。招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递交投标(响应、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的投标人、响应供应商网上递交的电子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并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核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或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

4.投标人代表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解密;

5.处理现场提出的异议;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宣布开标(递交响应文件)结束。

三、不见面开标程序见证

(一)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

(二)按电子交易系统设计程序开启直播、共享等程序;

(三)政府采购云平台按照系统设计逐步执行;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按照开评标系统程序设计进行,公布投标人名单前要登陆“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保证金缴纳情况查询,方可公布投标人名单。

(五)文件解密时长一般设置为3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经电子交易系统运维技术支持仍无法解密的,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文件》的约定。

(六)解密结果确认时长一般设置为10分钟,遇有特殊情况,经电子交易系统运维技术支持仍无法确认的,严格执行《招标(采购)文件》的约定。

(七)处理网上提出的异议; 

(八)宣布开标(递交响应文件)结束;

(九)打印《开标记录表》。

(十)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打印,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十一)进行投标文件雷同性分析查询、打印(存在问题的,要进行彩色打印,注明存在的问题),招标人(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监督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十二)见证人收集有关资料,并将开标情况书面报告评审见证人员。

第十六条  开标(递交响应文件)活动结束后,见证人负责及时关闭开标室全部设备及电源,通知交易保障股工作人员关闭音视频监控。

第十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见证服务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不在奈曼旗分中心的,奈曼旗分中心不承担评标评审专家抽取见证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抽取人员组成见证。参加专家抽取的人员组成为招标人代表1人、监督人员1人和分中心专家抽取见证服务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专家抽取室。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评审专家抽取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评审专家库通过抽取系统随机自动抽取,系统自动语音通知。涉密采购项目或经批准允许招标(采购)人推荐专家的,按《评标评审专家推荐函》人工电话通知相应的专家。

第二十条 见证人员应当使用CA证书登录专家抽取系统,依据《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和评标地点,在系统内核对评标委员会组成、抽取开始时间、签到截止时间设置情况,同时提醒招标人授权代表复核,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人授权代表抽取,并做好见证记录。任何人不得改变抽取条件进行抽取或代替招标人授权代表操作计算机进行抽取。当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调整专家专业,重新抽取。

提前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应当提供书面的《专家抽取人授权委托书》,监督人应当提供《监督人员授权委托书》,见证人方可提供专家抽取见证服务工作。当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要时,应由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确定其他专业的专家,重新填写《专家专业需求确认表》盖章、签字确认,进行抽取。

已经抽取的专家请假时,应当按原专业需求进行补抽,抽取方式同前。

第二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安排。

通辽市域内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作在开标结束后进行,抽取开始至签到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050分钟,如有需要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当多于60分钟。

跨盟市、省区远程异地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在开标结束后进行,抽取开始至签到截止时间一般安排在4050分钟左右,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当多于90分钟。

全区范围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在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奈曼旗分中心评标评审的,应当在开标时点24小时内抽取,考虑到行程问题,适当延长抽取时间但不得早于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从抽取专家开始至专家全部签到,所有参与抽取的人员不得将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专家抽取室(业务专用电话除外,但只限于技术服务联系使用),不得离开专家抽取室,专家签到截止时间后,抽取见证人应及时打印《评标专家抽取表》,交由专家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并对专家身份进行核对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专家的补抽见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采购)人授权的专家抽取人确认,可补充抽取评标专家,抽取见证人记录补抽原因。

(一)确定的评标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或其他原因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发现需要回避的;

(三)确定的评标专家到达评审现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参加评标活动的。

第四章  评标评审见证服务

第二十四条 评标评审区是开展评标、评审、论证、定标活动的场所。分中心评标评审区具体是指A、B、C、D评标区域和专家休息区、连接的走廊和其他封闭管理的区域。评标评审区域共分为9个评标室,其中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室5个,政府采购评标室3个,涉密评标室1个,每个评标室由不同的机位组成。

第二十五条 评标评审活动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评审期间,除评标评审专家和参加评标的招标(采购)人代表,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评标区。评标评审专家和参加评标的招标(采购)人代表非法定原因,不得离开评标评审区,技术保障、见证人员因技术服务等原因确有必要进入评标区的,须获得监督人员的准许方可进入,应当做好见证记录。

第二十六条评标见证采用数字视频见证。数字视频监督见证室是为进入分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评审提供音视频见证服务工作的场所。数字视频见证室设置数字视频监督机位和见证机位,供监督人员、见证工作人员使用。

第二十七条  见证人应当保证评标活动依法进行。通过数字视频见证机位对本人负责项目评标、评审、谈判、磋商、询价过程进行音视频见证服务,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八条  涉密评标项目评标评审期间,投标人代表应在候标区等候评标专家可能要求的答疑澄清,见证人见证答疑澄清过程。不见面开标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答疑澄清。

 第二十九条  评标评审期间,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见证室、评标室,不得与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话沟通;见证工作人员应当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法接收并向评标委员会转达代理机构书面递交的招标文件介绍、政策法规及解释,核对评标结果发现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评标出现的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评分畸高、畸低等错误。不得向评标委员会转达任何人员的违法违规及倾向性意见。应当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明确提醒评标委员会成员,奈曼旗分中心严禁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与评标委员会沟通交流,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审。

见证人应当通过对讲系统通知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工作,见证人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

第三十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的人员有特殊情况需对外联系的,应当经过监督人员和分中心现场见证人同意后,使用评标评审区的专用电话,开启免提对外联系,见证人员做好见证记录。

第三十一条  见证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予以提醒、制止,做好记录,并按规定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见证期间见证人不得从事与见证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离开见证岗位。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回避见证。遇有需要回避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见证人应当与专家抽取见证工作人员取得联系,由专家抽取见证工作人员配合监督部门和招标人补抽评标评审专家,做好身份核验工作。

第三十三条  评标评审区秩序见证。评标评审区域内应保持安静,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在指定的工作机位评标评审,不得随意走动,与他人交谈。评标评审区每个人都应当单独使用卫生间,不得与任何人要交流接触。

第三十四条  监督人员行为见证。评标期间,监督人员进入监督见证室后,不得发表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言论,不得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关照特定投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评审工作。

第三十五条  对专家评标评审行为的见证。见证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应当通过评标评审系统推举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二)应当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

(三)不得违规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对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

(四)不得违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

(五)不得违规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是否采用书面形式。

(六)评审中需启动澄清或询标程序时,应当书面进行询标、澄清。

(七)不见面开标,应当采用电子交易系统进行询标或澄清

(八)不得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

(九)不得有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采用纸质投标文件投标的,见证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未按程序评审的,应当及时提醒。

第三十七条 见证人应当在见证记录中如实记录评标评审过程,评标评审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应留存资料,并于评标评审结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给交易组织股或采购组织股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分中心工作人员延时服务需要用工作餐的,费用由招标(采购)单位承担,用餐不得超过50/.人的标准,坚持勤俭节约,并按实际发生支付。

 

第五章 交易结果发布及标后见证服务

第三十九条 评标评审结果发布见证。项目负责人见证电子交易系统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告、中标通知书时,应当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规定公开发布的内容、时限等要素进行见证,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见证查看,不得实施变相审批。当出现公开要素、相应附件不齐全、未加盖公章、签字等情况时,不得发布(发出),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分中心领导汇报,确认结果后再行发布。

第四十条 自评标报告生成次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下1个工作日,要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未按时公示、公告、发出通知书的,见证人应当电话提醒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并做好通话记录。电话提醒当日未发布的,次日向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发函提醒,同时报告监管部门及旗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延迟公示、公告、发放中标通知书的,系统程序要附延迟情况说明。

第四十一条 保证金退付责任人应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订立,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合同订立公示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退付;合同履约及变更情况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经理解锁前公告,项目经理因其他理由解锁的,不要求发布合同履约及变更公告。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未公示合同订立信息的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电话提醒,30日未公示合同订立信息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发函提醒,要求招标单位回复投标保证金处理意见,同时报告监管部门及旗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交易结果发布及标后见证服务阶段各见证环节实行即时办结制和AB岗管理制度。非因特殊情况及多标段等原因,办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分钟。临界下班时间不受其他因素影响,处理完毕能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的见证业务,应当开展延时服务,在当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应当做好记录说明。因公、因私请假等不在岗的,要严格落实AB岗管理制度。

第六章信用评价

第四十三条   在见证过程中,应严格按照信用评价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进入分中心的交易行为规范程度进行记录。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招标(采购)人代表或其委托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中心见证人应如实记录,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一)擅自进入评标区、数字视频见证室等特定区域的;

(二)资料不齐而强行要求抽取评标专家的;

(三)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的;

(四)主体身份审查不合格,强行要求参与开标、评标活动的;

(五)迟到、早退、脱岗的;

(六)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独立评标的;

    (七)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八)在评标区域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中心见证人应如实记录,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有迟到、资料不齐、资格条件不符合等现象并强行要求交易的;

(二)在开标、评标现场大声喧哗、起哄、无理取闹的;

(三)擅自进入评标区的;

(四)私自接触评标专家,或以暗示、许诺、贿赂、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评标的;

(五)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专家抽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中心见证人应如实记录,交由现场监督部门调查处理。

(一)不按规定的职责进行审查,刁难、拖延、拒绝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不按规定封存具有通讯、录音、录像、拍照、移动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三)泄露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的;

(四)在回答专家路线咨询、电话请假时透露项目信息的;

(五)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六)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中心见证人应如实记录,交由现场行政监督人员或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一)无故迟到或缺席的;

(二)到达现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或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的;

(三)携带具有通讯、录音、录像、拍照、移动存储功能电子设备进入评标现场的;

(四)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发表倾向或歧视性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结果的;

(五)评标过程中擅自对外联系的;

(六)评标结束后带离有关资料、数据,泄露应保密的评审信息的;

(七)拒绝接受或阻扰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的;

(九)出现明显误评、错评的;

(十)按规定应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十一)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现场监督人员应予以纠正或制止,并如实记录,情节严重的,交由分中心分管领导或中心纪检组调查处理。

(一)刁难有关人员,拖延安排开标、评标场地的;

(二)不按规定维护现场秩序和现场管理的;

(三)擅自进出评标区等特定区域的;

(四)私自接触评标专家,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五)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现场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见证人应如实记录,交由委派单位调查处理。

(一)迟到、早退、脱岗的;

(二)不纠正、不制止现场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泄露开标、评标过程中保密信息的;

(四)干涉、阻扰项目业主、现场工作人员、招标代理机构人员、评标专家抽取人员等正常履行职责的;

(五)在评标区发表不当言论,以暗示、许诺、贿赂或威胁等手段影响评标专家独立评标的;

(六)不主动封存具有通讯、录音、录像、拍照、移动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不督促各方主体按规定封存具有通讯、录音、录像、拍照功能电子设备的;

(七)不服从中心现场秩序管理的;

(八)接受利害关系人贿赂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第五十条  各股室应当根据场地预约情况提前做好部署,见证人严格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认真填写《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见证记录表》,按要求做好开评标现场秩序管理和全过程见证服务。

第五十一条   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与资格预审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交易实施区、评标区内设施设备,未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不得随意拆除、移动、外借和带出。

第五十三条   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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