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交易保证金管理工作,确保交易保证金资金、相关信息的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交易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在各电子交易系统,通过保证金专户,网上统一代收、代退、结转交易保证金。
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应实行电子化管理,管理工作由分中心财务室负责,使用财务软件对保证金专户进行核算、对账管理,项目承办人负责记账和退付操作。
三、交易保证金交款信息实行保密管理,在项目承办、保证金收款、核算、对账等过程中了解掌握的保证金交款信息,不准向任何人泄露,出现泄密情况,依法追究责任。
四、项目负责人向金融部门索要保证金记账、对账所需的记账凭证并及时对账。打印出的对账资料应做保密管理。
五、交易保证金收取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由招标(出让)人或代理机构确定具体金额,项目承办人具备复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标准的复核。
(一)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按不超过项目预算的2%收取交易保证金,除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外,项目承办人不负责收取标准的复核。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产权交易项目按出让人提供的标准执行。
(四)产权交易项目,按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标准执行。
六、保证金的缴纳情况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保证金专用账户到账情况为准。交易保证金收取在电子交易系统上出现异常时,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核实后,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签字,不得在未全面核实的情况下盲目认定异常结果。
七、交易保证金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交易系统的程序和招标人委托退付、结转。
八、各类交易保证金退付时限及方式
(一)非中标人和已交保证金但未参与投标(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人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个工作日内退付;
(二)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人公示合同订立信息,分中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三)符合资格条件或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不能正常开标或废标时,自废标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四)涉及发生投诉情况的项目,在收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意见后,按招标人提供书面材料处置投标保证金;
(五)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开标或不能按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的项目,自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国土资源交易保证金应按出让人的要求处置。
(八)产权交易项目,未成交、未违规意向受让(承租)人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退付;
(九)产权交易项目受让(承租)人交易保证金,在收到项目发起人退付交易保证金通知1个工作日内退付。
(十)交易保证金缴纳后,账户发生变更致使系统无法正常退款的,投标人需提供账户变更的相关证明资料,经批准,方可退款。
九、有符合下列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由招标人出具保证金不予退还说明,项目承办人应做好相关记录,停止电子交易系统退款操作,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故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