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农资市场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发布日期:2023-02-23 浏览次数:107

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

为助力全旗春耕顺利开展,进一步做好我旗春耕生产化肥、农药、种子等涉农物资的保质稳价,强化农资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农资市场价格行为,确保农业生产有力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全旗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价格自律,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行为。

二、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应当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禁止经营者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二)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形式或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三)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提高销售价格的行为;

(五)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营销行为;

(六)对商品的性能、功效、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营销行为。

(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自本提醒告诫之日起,各农资经营单位及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力度,对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款,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请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奈曼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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