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奈曼旗分中心质疑答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2-17 浏览次数:8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奈曼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接收质疑和答复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接受质疑实行首问负责制。接受质疑和质疑答复工作由采购组织股牵头负责,其他股室、法务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中心代理项目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中心只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委托授权范围以外的,由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第四条 质疑应当以书面或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形式或云平台系统内提出,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内容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质疑供应商补齐,受理时间以首次收到质疑函时间计算。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任何人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第六条 采购组织股收到质疑函后,1小时内要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第七条 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外提出质疑的,采购组织股应当依据质疑内容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答复意见。

第八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2.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3.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5.质疑答复人名称;

6.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九条 形成初步答复意见后,采购中心分管负责人应当组织召开采购组织股、法务人员共同参加的质疑答复专题研究会议,法务人员要出具法律意见,形成最终答复结果和会议记录。

第十条 质疑答复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以书面或PDF格式的电子文件+电话通知的形式或云平台系统内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不得对供应商的质疑不予答复。

第十一条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旗财政局。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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