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奈曼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项目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需求依法应当由采购人进行编制,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代理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表进行审查,审查包括非歧视性审查、竞争性审查、采购政策审查、履约风险审查、其它审查。审查具体内容应包括:核心产品设置、专家需求、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现场踏勘、项目兼投兼中规则、法定资格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特定资格要求、项目概况、商务要求、技术要求等。
第四条 审核采购需求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二)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
(三)设置功能和质量指标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四)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五)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六)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七)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 采购中心业务经办人应当对采购需求进行初审,在采购需求确定前,应当经采购中心法务人员对采购需求整体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法务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通过后,方可由经办人确认;否则,按采购需求编制原则和法律意见书向采购人提出修改建议,采购人修改后,重新进行审核和法务审查。
第六条 采购中心对采购需求表的审查、提出修改建议等工作应当在云平台批注中标明。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