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奈曼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文件编制质量,维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文件编制工作实行项目承办人负责制。
第三条 涉密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要在涉密计算机上进行,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非涉密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要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一张网”系统内进行,按系统程序进行编制。
第四条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首先进行自校,自校完成后,应当经过法务工作人员审核,出具法律意见。审查合格的,交采购人审核。采购人提出修改意见的,修改后,应当经法务工作人员再次审查之后重新交采购人审核。
第五条 未经采购人审核合格的采购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供应商。
第六条 采购文件编制应当明确落实最新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第七条 编制采购文件中的评标评审办法,在尊重采购人意见的同时,应当符合政策要求。
第八条 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第九条 编制采购文件应当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股室、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