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奈曼旗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受委托代理的集中采购业务,维护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奈曼旗行政区域内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涉密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以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四条 采购中心代理的项目,除涉密采购外,全部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云平台办理。
第五条 采购中心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应当经采购中心法务人员对委托协议进行复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复核通过方可签订。否则,依据法律意见书进行修订。
第六条 采购中心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转委托。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