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祖凡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1月11日
处罚事由:
作为辉阳集团有限公司外包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未发现安全隐患,在岗履职尽责不到位
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5项、第6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处罚结果:
处人民币9930.60元(玖仟玖佰叁拾元陆角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缴纳情况:
2023年11月12日已缴纳
处罚机关:
奈曼旗应急管理局